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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瓮安审结一起销售“黄疸”猪肉案

     近日,瓮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销售“黄疸” 猪肉案件,因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罪,被告人徐某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三千元;被告人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同时,禁止被告人徐某志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 生猪屠宰行业及相关活动。
 
    2015年9月27日,时任生猪定点屠宰场生产副场长的徐某志,将场内宰后经检疫不合格应作无害化处理的黄疸猪肉作价400元卖给猪肉销售户谢某,9月28日上午8时许,谢某将上述猪肉摆放在农贸市场摊位上销售时被查获。经鉴定,该猪肉为黄疸,根据《生猪屠宰检疫规范》该猪肉尸胴体和内脏全部做非食用或销毁处理。
 
    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徐某志、谢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,明知是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而进行销售,足
 
    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源性疾病,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被告人徐某志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,为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。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(瓮安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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